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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AI翻译。

KIM Insoo
输入 : 
2025-07-21 17:33:04
修改 : 
2025-07-21 17:49:22
사진설명
政府组织本能地想成为"岛"。 具备固有的规则和官僚体系、预算结构,警惕外部干涉。 问题在于,如此孤立的结构无法解决当今复杂的社会问题。 就拿低出生率问题来说,还牵扯到住宅、私教育、雇佣问题。 仅凭一个机关很难找到解决方法。 最终答案是合作和团结。

但是行政的旧习惯却反复出现。 如果出现问题,首先会成立专门组织。 就是建造另一个岛屿的方式。 最近正在讨论的金融监督体系改编也是如此。 金融监督院以不能正常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业务为由,提议新设只负责相关职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院(金融消费者保护院)" 现有的金融监督院将只负责健全性监督。 这是模仿了英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采用的"双峰型模式" 当时英国将监督职能分为负责监督金融机关健全性的PRA和负责保护消费者的FCA。

但是英国的经验并不是那么简单。 最近英国上议院发表的报告书《增加的痛苦(Growing Pains)》指出,PRA和FCA的重复限制阻碍了市场革新。 报告书评价道:"在新产品批准和干部选拔等核心领域,两个机关的批准程序比竞争国家晚,导致英国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特别是列举了开放银行的事例,指出重复限制推迟了革新。

现场的不满更为具体。 据悉,一家金融公司一年内收到了4500多封规制机关的信件,另一家金融公司每年提交了2500多封规制报告书。 过度的信息要求和反复的文件工作侵蚀了金融公司的时间和资源。 结果,企业的革新动力减弱,市场的活力下降。 这与李在明政府提出的"资本市场先进化"或"培养冒险资本"的基调相违背。

消费者保护也可能原地踏步。 当组织分离时,很容易发生筒仓现象,即缺乏沟通和协作断裂。 仅从去年发生的香港ELS事件来看也是如此。 当时,金融监督院不仅投入了消费者保护负责人,还投入了银行、证券检查部门的人力,调查了受害情况。 如果金融消费者院独立,这种合作可能会变得困难。 金融监督院有可能表示"现在不是我们的管辖范围",拖延时间。

责任所在也有可能变得不明确。 在发生不完全销售或金融欺诈等事件时,健全性监督机关和消费者保护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场面是完全可以预想到的。 其损失将全部由消费者承担。

政府担心重复限制,正在讨论不给金融消费者保护院检查权和监督权的方案,但这也可能与消费者保护背道而驰。 因为,没有检查权的机构很难要求金融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现在金融监督院拥有许可权,可以引导金融公司的调整和让步。 比起法律依据,道德权威发挥作用的情况也很多。 但是,如果金融消费者院在没有权限的情况下被分离,金融公司就说"按照法律进行吧"就可以了。 因为即使不听琴素媛的话,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如果明显违反法律,消费者当然会得到保护,但在不是这样的"灰色地带",消费者会变得无力。

为了解决问题,应该慎重考虑再建一座岛的方式。 核心不是机构的数量,而是合作的密度和协同效应。 比起新设机构,加强协作和协调的机制更有效果。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本市场先进化"和"消费者保护"两手抓。 稍有不慎,以良好宗旨出发的改编就会在市场上引起混乱和不信任。

[金仁秀 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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